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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我前幾天也才跟一位敝院主任級的外科醫生吵架 (剛好也姓陳.. XD)
起因是病人在術前訪視時我認為可能有心臟方面的問題(根據病人口頭描述),但是因為他的energy expenditure還可以大於4METs,所以當下就沒有請他們要先照會心內,但是建議採半身麻醉。不過該主任一進房就開始恐嚇病人說半身麻醉會怎樣怎樣,絲毫沒有把旁邊幾個麻醉科的人放在眼裡。後來當然是大吵一架。
不過似乎不只是麻醉科沒有在他們眼裡,任何其他的外助、刀房小姐、甚至其他外科的醫生,對他們這種人來講大概也都不會放在眼裡,他們的眼裡應該就只有錢跟權而已吧....
小小的麻麻科算什麼呢? (踢飛)

wadadon 大大:

別氣了。往正面方向想,要高興貴院規模大到你只要換班,就可以閃開討人厭的陳主任啦!

敬祝 麻安!
噗~

忠實讀者


不幸的是敝院的規模還沒有大到可以讓我完全閃開陳主任。

各位麻醫:請好好監督你們繳給學會的會費的用途吧!別讓你們的理事長拿去資助陸生,之前有南京某院派醫生到中醫附醫麻醉部學習,理事長給予住宿補助,還招待觀光,用的是公費(不知是麻醉部的公費還是學會的公費)今年中醫的麻醉部長換人,自然不願再拿他們的公費去資助陸客。今年中國又要派員來中醫學習,到時這筆費用勢必得由學會支出,不知道當初你們繳交會費的目的有包括這項?

wadadon :

 我覺得你講得太棒了!是個好人講的話, 醫院有你這樣的醫生真是病人的福祉阿,謝謝你為病人著想,是應該避開那種人,不然久而久之要是不小心被他的病菌給傳染上了後果就嚴重了.
 還好今日幸運上這個網站才能看到你的發表,希望你繼續為病人謀福利.  

Ya Fang

請問各位麻醉大大
麻姐可以在外科醫師蓋章下執行脊椎麻醉嗎
無麻醉醫師在場
被逼迫麻姐

http://morpheus.typepad.com/iait/2004/08/post_11.html

To Cecilia
請搞清楚!這是台灣不是美國或英國某些鄉下地方!!!
當然不行!!!一定要有麻專才能申報...
不然你就叫那個外科醫師自己打(用他自己的醫師證書擔責,但絕對無法申報給付)
不過我想真的出事了,他一定會說那是某某麻姐子自己打的,與我無關...哈~

目前台灣的脊椎麻醉無需麻醉專科醫師也能向健保局申報。

to morpheus
所以這就是目前部分診所及小醫院雇用麻姐打spinal的原因?
請問申報時是以那位麻醉護士的護士執照申報的還是外科醫師的醫師證書申報的?

站長猜測是外科醫師的。

親愛的站長
外科醫師只要用以下1.2.就可以輕易order麻姐幫他麻醉
1.半開放式或半閉鎖式面罩吸入全身麻醉、半閉鎖或閉鎖循環式氣管內插管全身麻醉,均限由麻醉專科醫師施行,健保才予以給付。
「靜脈注射全身麻醉」、「半身麻醉」與「神經阻斷」並沒有列入這次「限由麻醉專科執行」的規定。

2.護理人員法第24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為:1.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2.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3.護理指導及諮詢;4.醫療輔助行為。

想拜託站長,我一直找不到以下兩點3.4.的來源
可以幫我找嗎?這可能是我的護身符
3.綜合醫院未聘請放射等五科專科醫師專任者,將不得再以這些專科的診斷與處置,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保險給付。

4.至今仍除衛生署規定一百床以上綜合醫院必須聘有麻醉醫師外,

所以這就是目前部分診所及小醫院雇用麻姐打spinal的原因?
不知您所謂的小醫院意謂著幾床?10 30 50 80 100 120 150

還有 您知道所謂的"借牌"嗎?


被逼迫 尋求救援的麻姐

上述第3及4點,是十多年前的報導,站長也不清楚是否再修改過。

提到「小醫院」的並非站長。

站長聽過「借牌」的作法。

麻醉年會快到了,其中有些醫事法律課程,建議您公開或私下向講者提問。

醫療行為限由醫師執行
醫療行為包括診斷 處方 麻醉等
打spinal 絕對是醫療行為 而非醫療輔助行為
必須由醫師執行
任何醫師均可以執行spinal anestheisa 也可以申報健保給付

護理人員打spinal 是不合法的
但在實務上外科醫師可以聲稱spinal是由他本人親自執行的
反正事過境遷 沒人查證
幾年前有個案子 是NA拿錯藥打進spinal
出事後 外科醫師卻把責任推給NA
我不清楚後續發展

相關法規可向麻醉護理學會查詢

感謝guest 的回應
真的很謝謝
在網上我只是表明是麻姐 我們彼此不認識
大家都很積極幫我解決問題 積極警告要我保護自己
反觀 在我身邊的麻醫 令我深觸心扉
謝謝

站長 很抱歉
昨天只是想表示我是身楚於兩百多多床的醫院
很納悶為什麼已經2010年了 我還會遇到這種事
年會 我不知道能不能去
謝謝 你們真是麻醉的正義之士
對不起 不只是麻醉 該說是病安
感謝 Cecilia

您之前不是說「無麻醉醫師在場」嗎?
如果您身邊有麻醫,那麼站長認為造成您受逼迫的主要責任在於怠惰的麻醫而非蓋章的外科醫師!(除非那位外科醫師是院長...。)

sean1207
謝謝你的回應
非常感謝
Cecilia

站長
專任麻醫已屆離職
將來多位麻醫兼任
外科醫師是副院長 也是專任麻醫離職後 我的老闆
他怕無兼任醫師在時 他有病人需要麻醉
這件事院長不知

如果人在屋簷下,為了一口飯不得不低頭。
就努力的打spinal吧!不過有時候再努力打,還是可能會打不到啊!
或者,打到了,麻醉的level 就是不夠啊.....
(務必在消毒鋪單前確認麻醉還不夠喔)

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目的在於「維護病安」。站長無法認同這種與「維護病安」背道而馳的作法。

站長
我確定無法參加麻醉年會
很抱歉想拜託您
如果方便的話 可以幫我問有關我的疑問嗎 謝謝

很不巧,站長得上班。請您另外拜託別人吧。

新竹市在89年判的案例 transamin 誤當 marcaine
陳姓麻醉護士在新竹縣市各醫院診所從事麻醉業務
醫師過失致人於死 判有期徒刑五年 易科罰金 以百元折算一日 緩刑三年
麻醉護士過失致人於死 判有期徒刑時個月 緩刑五年
取自 醫事法規入門. 案例解說, 汪紹銘著, 2005 p.169

醫事法規入門. 案例解說, 汪紹銘著, 2005 p.67-68
(一),肯定說 提到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二)否定說
如 guest 所說
醫療行為限由醫師執行
醫療行為包括診斷 處方 麻醉等
打spinal 絕對是醫療行為 而非醫療輔助行為
必須由醫師執行
任何醫師均可以執行spinal anestheisa 也可以申報健保給付

法規這麼模擬兩可 如何令人是從

補上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
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的想法是醫療業務包括(主要)醫療行為與輔助醫療行為

(主要)醫療行為限由醫師親自執行
輔助醫療行為由在醫療機構於醫師(親自)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 (28-2)

在特殊情況下得由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主要醫療行為)治療 (11)

請參考http://h1213-law.myweb.hinet.net/litigant/litigant97_10.html

假如真的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那麼起碼參照如下建議,好歹是符合病患知的權益吧

建議Cecilia在操作麻醉時,請副院長在旁向病患解說麻醉步驟.

好比
1.XXX女士,我現在要幫你進行半身麻醉囉
2.XXX女士,現在先消毒,等一下進針時會提醒您,不用怕
3.XXX女士,現在有點痛和酸喲,忍耐一下
4.XXX女士,不要動,您的背部腰椎很窄,有點難打,請再彎一點
5.XXX女士,好了,打上了,給我一分鐘加藥,等會兒腳底或下背部會溫溫麻麻,再幾分鐘就下半身沒知覺囉

請副院長背熟,您這位麻姐就別出半點聲音.

您覺得這個建議如何?


麻醉年會應該不會討論這種事情吧。
有權力的前輩們應該很少還需要打spinal的。

各位前輩 可以幫我提出問題嗎 感恩
其實這也是麻醉醫師的權利啊


cecilia你好像真的很急,給你一個可能有效的辦法:
壹~週~刊~

(我覺得想幫你的麻醫根本幫不了你,幫得了你的麻醫沒有空幫你....唉一聲,為你也為我!)

在下年前有詢問過衛生署醫事處「訓練合格的麻醉護士,可否在醫師(外科醫師或
麻醉醫師)指示下,幫病人施行腰椎(脊髓)麻醉?」,衛生署回復如下:

所詢訓練合格之麻醉護士,可否在醫師授權之下,獨立執行脊椎麻醉疑義一案,
回復如下:
一、 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其餘行為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由各該醫事人員本其專門職業法規所規定
之業務,依醫師法第28條第2款之規定意旨,依照醫囑執行之。

二、 次查施行麻醉,係屬連續性之醫療措施。麻醉計畫之完整醫療過程,包括麻醉
前之評估(包括病人病況是否適應麻醉、有無特殊體質史、採取何種麻醉方式、麻醉
藥劑之選擇、用量……)、執行麻醉之醫療輔助行為、麻醉過程中之生命徵象監測及
相關用藥、處置與麻醉結束後之病人護理照護等;另查注射藥物係屬侵入性治療、處
置;又「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係屬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醫療
輔助行為之範圍;爰此,有關麻醉計畫之擬定、診斷及處方,應由醫師親自為之,至
該計畫執行過程中之藥物注射(例如靜脈注射)、生命徵象監測及評估等醫療輔助行
為,得指示護理人員本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之業務執行。又前揭所稱「指示」! ,可
由醫師視工作情況,自行斟酌指示方式,尚不以在場為要件。

三、 另查腰椎注射藥物之醫療行為係屬侵入性治療、處置;又查「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
、處置」,係屬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前經本署90年
3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00017655號函釋在案。至腰椎注射過程中,擷取之注射部位涉及
高度的專業判斷及操作技術時,應由醫師親自執行;至操作簡單、固定注射部位且著重
注射技術層面,又注射過程中未涉及擷取部位之醫療判斷時,在醫療機構受過麻醉專業
訓練之護理人員得依其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在醫師指導下,依醫囑操作執行。前經本
署94年12月13日衛署醫字第0940063326號函釋在案。

四、 爰此, 台端所述情事,請依前揭原則認定。

以上,給各位做個參考。

意思就是打SA時,關於"施打技術"部分應由麻醉醫師親自為之,但是"施打藥物"這種小事,麻醉護士可以在麻醉醫師的指導下給予藥物囉!

打了都打了,何必浪費一付手套多此一舉......

恍然大悟!原來麻醉專科醫師訓練的極致就是用雷射指示筆來打半身麻辭!

97.1.25.衛署醫字第0972800485號

「侵入性醫療行為」,係指醫療行為步驟中,採穿刺(punture) 、皮膚切開術(incision of skin) 、將器械、外來物之PICC (peripheral insert central catheter) 、膀胱造瘻管、腎臟造瘻管、手術中置放SEEP頭針(頭皮內)置入人體,以為引流、抽吸或給藥等行為
又前述管路置入因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宜由醫師親自為之

傷口縫合為高度專業技術,並具有相當之危險性,係屬手術連續過程之一環,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那"外助"存在的目的又是甚麼???不是縫合傷口,還可以做甚麼??

Q1:那"外助"存在的目的又是甚麼???

這個我會:「聽說」可以幫無良醫院節省成本啊!

Q2:不是縫合傷口,還可以做甚麼??

這個我也知道:「聽說」可多了!包括教兩光外科醫師開刀,或者直接幫他開掉啊!

既然醫療院所有這麼多無良問題,那麼衛生署的存在又是為甚麼?

既然是人就會有情緒問題
特別是在開刀房內的值勤的醫師
總是會把自身所受的壓力當成情緒發洩的主要藉口
受到傷害的往往都是
職位比自己小的
權力比自己卑微的人們

舉例來說
有某院有某科的醫師老是喜歡在OR糾正不好好帶口罩的護理人員
其口氣與態度之差,是用吼的在怒罵他人!
可是對於其他科的醫師
他可能半句話都不吭聲的

有一位婦產科醫師因為麻醉科醫師晚到
甚至揚言要廣播666
當那位麻醉醫師到場時
一樣的!他也是半句話都不敢說

有些外科醫師不喜歡某部分麻醉醫師的麻醉方式
也只會在小姐面前抱怨
有些外科醫師因為要低壓麻醉
要求血壓控制在一定程度的範圍
或許只差它所要求的值有少許的偏差
他可能就很沒安全感或因為開刀部位流血不停而叨絮不停
抱怨麻醉品質
而當主治醫師出現時
他就好像吃了定心丸一樣安心.....

外科醫師是如此
麻醉科醫師也不會好到哪裡去
有的人可能會因為小姐不是他體內的蛔蟲而大聲斥責
有的人會因為小姐行事不當被酸言酸語的或尖酸刻薄對待
有的人會因為自身焦慮煩躁而情緒失控...別人無論怎麼做都是錯的

這些類型的醫師都是有共通的特色
我是專業的
錯不在己...

高高在上的態度讓自己忘了
人身父母養的
別人好像都沒尊嚴似的!

更別說在一個緊急的情境下
就因為你是個要角與領導者
所以你更應該有足夠的EQ去面對情境與掌控全局
而不是連你自己都處於失控情況下....

你的失控不但無法成事
老實講對於團隊的合作只有害而無利
長久下來對於一個科部也是一個傷害!

這些四五十歲以上的男人給人的感覺就像不成熟的小孩子一般
需要人家寵
需要人家包容與安撫
也需要人家好臉色
卻不懂得面對自己難堪的處境

如果面對壓力情況
這些NO EQ的醫師是如此發狂失控
你們可知道其實小姐面對的壓力是如何的?
別以為我們不會直接面臨病患的危急情況
我們還得忍受你們的壞脾氣
老實你們有想過其實小姐的壓力比你們大嗎...

沒有人是可以免除情緒問題
不過那是個人修為與自覺的人生課題
跟職位無關
與權力也無關
更別說與他人有關

如果你把自己的情緒問題歸咎在他人無法達成你的要求
你認為你有此權力可以發脾氣
你可以恣意而為...
沒問題~~
如果你認為那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你可以繼續停留在那12歲的年紀!
誰管得了你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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