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打針技術差 婦撥護理師手判刑
(2016.11.7,自由時報)
(轉載自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9502)
(2016.11.7,自由時報)
(轉載自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9502)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指出,這麼小的事情都演變成醫療糾紛,鬧上法庭,太過「耗訟」。他說,家長不應動手,但可體諒心急、情有可原;況且護理師也對幼兒多次扎針,恐專業不足。他不認為家長犯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罪行,雙方應該和解才對。
▲morpheus贊曰:
受傷是「這麼小的事情」,是不是要鬧到護理師重傷住院或出人命才應該訴諸法律手段?
心急之下動手算「情有可原」,那麼在醫院所有對醫療人員的暴力行為也都「情有可原」呀。動手的哪個不說自己心急?
前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被稱為「王貴芬條款」的《醫療法》修正案(包括第24條及第106條),此後凡是以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連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都對修法結果沒有概念,難怪即使《醫療法》修正了,以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依然是台灣的全民運動,在新聞中屢見不鮮。
台灣的護理人員普遍過勞,誰想花時間應付訟累?可以和解的話早就和解了。要和解的前提是犯罪者認錯道歉。且看判決書(政府公開資訊)是如何描述被告的:「被告…犯後矢口否認全部犯行,直到辯論終結期日始承認告訴人案發當時確實有遭針扎傷…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在整個訴訟程序中不斷指摘成大的醫護人員,甚至當庭指摘司法人員,多次不服從審判長對於訴訟的指揮過程,不尊重法庭上他人發言權,多次中斷他人發言,且被告多次辯詞顯然與卷內事證不符,足證被告犯後態度不佳」。面對如此惡劣的被告,換成是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願意和解嗎?況且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不認為家長犯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罪行」,也只不過是聽信楊姓被告的一面之詞「護理師也對幼兒多次扎針」,卻完全無視檢方調查得到的人證、物證、判決書中的「(遭針扎傷的護理人員)是很有經驗的護理師…被告確實有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以強暴行為妨礙醫療人員執行業務,以及傷害醫療人員之可(客)觀行為,要屬無疑。…被告主觀上確有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之意思…被告多次辯詞顯然與卷內事證不符」!判決書直斥被告「所為實不足取」,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有何法律上的具體理由可駁斥嗎?
檢方原本具體求刑六個月有期徒刑,地院法官已經在審酌遭針扎傷的護理人員的受傷程度、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擔憂女兒病情、以徒手犯案、智識程度…後減為三個月,但語重心長地寫下「盼被告經此訴訟程序,能習得尊重他人專業,將心比心之同理心」,絕不是因為遭針扎傷的護理人員如楊姓被告所指控的「打針技術差」或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胡亂批評的「專業不足」!
楊姓被告的所作所為明明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宗旨及任務毫不相干。堂堂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拿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招牌去為已經被法院認證為違法的行為背書,何苦呢?難道只要是家長做的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就會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相挺嗎?犯下白曉燕命案的陳進興也是家長喔,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挺不挺?
奉勸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以團體名號撈過界發表公開言論時,若涉及自己不懂的專業或自己不知道的事實,還是謹慎一些比較好,以免貽笑大方。
另外,記者不設法訪問成大醫院的相關人員,卻去問不相干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其邏輯讓人難以理解。記者要報導「全聯、楓康販售烏骨雞出包逾3000隻下架」之前,怎麼沒先問「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理事長的意見呢?
受傷是「這麼小的事情」,是不是要鬧到護理師重傷住院或出人命才應該訴諸法律手段?
心急之下動手算「情有可原」,那麼在醫院所有對醫療人員的暴力行為也都「情有可原」呀。動手的哪個不說自己心急?
前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被稱為「王貴芬條款」的《醫療法》修正案(包括第24條及第106條),此後凡是以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連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都對修法結果沒有概念,難怪即使《醫療法》修正了,以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依然是台灣的全民運動,在新聞中屢見不鮮。
台灣的護理人員普遍過勞,誰想花時間應付訟累?可以和解的話早就和解了。要和解的前提是犯罪者認錯道歉。且看判決書(政府公開資訊)是如何描述被告的:「被告…犯後矢口否認全部犯行,直到辯論終結期日始承認告訴人案發當時確實有遭針扎傷…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在整個訴訟程序中不斷指摘成大的醫護人員,甚至當庭指摘司法人員,多次不服從審判長對於訴訟的指揮過程,不尊重法庭上他人發言權,多次中斷他人發言,且被告多次辯詞顯然與卷內事證不符,足證被告犯後態度不佳」。面對如此惡劣的被告,換成是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願意和解嗎?況且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不認為家長犯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罪行」,也只不過是聽信楊姓被告的一面之詞「護理師也對幼兒多次扎針」,卻完全無視檢方調查得到的人證、物證、判決書中的「(遭針扎傷的護理人員)是很有經驗的護理師…被告確實有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以強暴行為妨礙醫療人員執行業務,以及傷害醫療人員之可(客)觀行為,要屬無疑。…被告主觀上確有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之意思…被告多次辯詞顯然與卷內事證不符」!判決書直斥被告「所為實不足取」,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有何法律上的具體理由可駁斥嗎?
檢方原本具體求刑六個月有期徒刑,地院法官已經在審酌遭針扎傷的護理人員的受傷程度、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擔憂女兒病情、以徒手犯案、智識程度…後減為三個月,但語重心長地寫下「盼被告經此訴訟程序,能習得尊重他人專業,將心比心之同理心」,絕不是因為遭針扎傷的護理人員如楊姓被告所指控的「打針技術差」或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胡亂批評的「專業不足」!
楊姓被告的所作所為明明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宗旨及任務毫不相干。堂堂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拿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招牌去為已經被法院認證為違法的行為背書,何苦呢?難道只要是家長做的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就會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相挺嗎?犯下白曉燕命案的陳進興也是家長喔,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挺不挺?
奉勸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以團體名號撈過界發表公開言論時,若涉及自己不懂的專業或自己不知道的事實,還是謹慎一些比較好,以免貽笑大方。
另外,記者不設法訪問成大醫院的相關人員,卻去問不相干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其邏輯讓人難以理解。記者要報導「全聯、楓康販售烏骨雞出包逾3000隻下架」之前,怎麼沒先問「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理事長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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