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28,聯合報)
(轉載自http://udn.com/news/story/9/867133)
針對醫勞盟的質疑,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表示,醫療常規會隨醫療科技發展及醫院規模而隨時調整,醫勞盟想以醫師臨床裁量權來取代醫療常規或指引,有可能淪為自由心證、讓醫師權力無限擴張;尤其法界90%判決都根據醫療鑑定,目前法界及醫界處於和諧狀態,若一味著重醫師角色,可能會破壞關係。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醫糾法)草案》的開宗明義第一條:「為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妥適處理醫療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特制定本法。」
真的這麼美好的話,醫事人員不就感激涕零、全力支持嗎?為何臉書上參加「#堅決反對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的人數會暴衝?
這種官方說法好熟悉...對了,去年太陽花學運之前,馬政府也是一直宣傳:台灣若和中國簽訂更多貿易協定,中國會「讓利」給台灣,台灣簡直賺到了。
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表示「醫療常規會隨醫療科技發展及醫院規模而隨時調整」。會「隨時調整」的「常規」?這不是矛盾修辭法(oxymoron)嗎?
且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形容詞「常」的解釋:
1. 普通的、一般的。如:「平常」、「常識」、「人之常情」。東漢鄭玄〈易論〉:「易一名而含三義:易簡一也;變易二也;不易三也。」看來林次長認為「常一名而含三義:...不常三也」?
2. 固定不變的。如:「常規」。老子˙第四十九章:「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
3. 規律的、定期的。如:「常期」、「常會」。
再者,台灣健保一堆狗屁倒灶的規定是不是「常規」?被健保無理核刪過的醫療處置,是否從此不算「常規」?健保不給付的項目,是否都不算「常規」?看診超過正常時間、醫師忙到半夜無法休息而打瞌睡,是「常規」嗎?
至於「目前法界及醫界處於和諧狀態」...喔,是嗎?是皇城裡的和諧還是國王的新衣?且看鴨嘴大夫的描述:
2012年7 月6 日,法務部召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醫界法界各說各話,希望除罪化的醫界與醫學生代表,與反對除罪的法界團體針鋒相對...反醫療糾紛除罪 法官怒嗆醫界
法務部今天舉辦醫療糾紛是否除罪公聽會,希望除罪化的醫界與醫學生代表,與反對除罪的與會團體針鋒相對。因誤診被切除膽囊的法官李英豪嗆醫界為豁免責任,不擇手段...連他是法官都告了3年告不贏...明明沒有誤診,還自認為「自己是法官,竟然還會告不贏」?更有趣的是: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姚念慈還曾經為文:「法院尊重醫界人士自我審查之專業意見」。果真如此,法官李英豪是生什麼氣?難怪藍弋丰直言:「姚法官的反駁,其實正坐實了許多醫界對法界的成見。」
在這個時候強推這麼美好的《醫糾法》,是覺得台灣醫療的「七大皆空」還不夠嚴重吧?多說無益,醫學生和民眾要有心理準備。
▲相關連結:
台灣麻醉醫學會「台灣麻醉品質,向下沈淪?」記者會之報導與迴響
數據會說話,中國的讓利到底讓誰得利?
畸形的健保審查制度
明定醫療糾紛的醫療風險免責化
反醫療糾紛除罪 法官怒嗆醫界
醫界對法界的偏見(姚念慈)
駁《醫界對法界的偏見》一文
台灣醫療:七大皆空。
由小兒腸套疊談醫學生應掌握的社會脈動與因應之道
修正《醫糾法》本末倒置(劉育志)
三分鐘了解衛福部醫糾法草案(黃峻偉醫師)
醫療糾紛 提油救火
◎ 劉育志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6762
「什麼人該對生命風險負責?..不管採取哪一種方式,我們都要曉得風險沒有消失,只是被轉嫁。
「《醫糾法》中要求醫事人員負擔卅%補償金,等於強迫一%的人口對全民的生命風險負起卅%的責任。《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才實施三年便已受理二七六件補償案,平均每年超過九十件,是原本訴訟案件的三倍以上,顯然這樣的制度只會誘發更多的醫療糾紛。...當《醫糾法》擴及所有的醫療行為時,補償案件將可能暴增數十倍。」
衛福部把責任轉嫁醫療機構
◎ 錢建文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6763
「當初台灣推動者所嚮往的北歐烏托邦制度,經過各界討論之後,就變成了充滿責難精神的台灣版本。...我們把一個互助合作精神的立法,搞到充滿了責難與不信任的拼裝車制度。 ...衛福部把自己的責任轉嫁給醫療機構之後,會繼續拖延真正能夠解決醫療根本問題(健保制度)的改革。...目前拼裝車式的政院版本,反而是讓重症科別立即一槍斃命的催命符。」
Posted by: morpheus | 2015.05.02 at 23:17
問:台灣的法律和衛福部的「醫療常規」有何共通點?
答:初一十五不一樣。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1049801021714026
Posted by: morpheus | 2015.05.10 at 11:20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_P.aspx?f_list_no=7&fod_list_no=5312&doc_no=49281
建檔日期:2015/05/08
更新時間:2015/05/08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成效斐然, 降低產科醫療糾紛,改善執業環境
資料來源: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於今(8)日表示,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自100年試辦迄今成效良好,產科的司法訴訟鑑定案件數已大幅減少72%,又根據調查,參與該計畫之醫療機構有高達83%認同該計畫在改善婦產科執業環境、提供孕產婦生育安全保障方面可獲得實質成效,且有87%認為有必要延長辦理,更有97%認同該計畫之補償或救濟方式是醫療事故之較佳解決方案。...目前婦產科住院醫師的招收率也達九成以上,婦產科新血大有挹注,顯示生育事故試辦計畫對婦產科醫師人力及執業環境已有正面影響。...
今天中午的新聞。家屬完全不給衛福部面子。(婦產科住院醫師可不要忙到沒時間看新聞啊。)
孕婦、胎兒雙亡 家屬撒冥紙控醫院疏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12708
醫院允發燒孕婦出院 隔日即在家昏迷
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296834
「因為這起事故並非生育過程所造成,所以黃姓孕婦的家屬,無法依據『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向衛福部申請相關的救濟金...」
Posted by: morpheus | 2015.05.10 at 15:55
醫糾法,到底是保護醫師還是害醫師?
http://www.gvm.com.tw/webonly_content_5001_1.html
>資金來源規劃由醫師或是醫院出三成,政府預算出三成、菸捐出四成。
>補償金的設計,是希望全民與醫界都出點錢
真有趣。分攤比例在現行草案中無異於空白授權,確定的只有「醫院『至少』出三成」(至於這至少三成從哪裡來,不出錢的人似乎都很樂觀地認為醫院會從地底挖出來),贊成者還說得頭頭是道,認為「讓你們出這麼點錢,你們還不領情」。
>瑞典的制度就是如此
瑞典的社會福利做得好。在台灣,相同推論可以成立嗎?
Posted by: morpheus | 2015.05.11 at 12:44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醫療事故補償與醫療專業:兩條平行線?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9307
一、作者既知須委由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專業自主進行通報與改善,卻又主張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應負擔可能隨之而來的費用,論理不免違反人性。
二、「醫療機構未安排足夠人力值班導致病患出現狀況時未能及時開刀」是誰的錯?作者完全忽視健保制度、勞基法、急診爆炸、醫鬧...等已讓醫療體系出現更多「系統性錯誤」的因素,而將「系統性錯誤」全數歸因於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論理難謂公平周延。再者,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不應將醫療院所的責任無限上綱。強求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對於超出其「人員及設備能力」的範圍負擔費用,豈非作者的盲點?
Posted by: morpheus | 2015.05.11 at 13:49
對於〈醫療事故補償與醫療專業:兩條平行線?〉的回應。
誰該為「系統性錯誤」負責?
◎ 郭正典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9920
Posted by: morpheus | 2015.05.13 at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