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妹人球案╱撕毀2萬字手稿 李明鍾:怕出書再掀波
(2005.9.26,蕃薯藤新聞╱東森新聞)
(轉載自http://news.yam.com/ettoday/society/200509/20050926187923.html)
【記者吳淑萍、張炯漢╱台中報導】衛生署醫懲會輕罰邱小妹妹人球案的2名醫師,醫治她的梧棲童醫院醫師李明鍾說,尊重醫界前輩的結論。不過,邱小妹事件的風波,李明鍾至今想來都還是百感交集,他原本要幫邱小妹寫書,但是2萬字的手稿,自己把它撕毀了,就怕書出版再掀波瀾。
(略)
▲醫療專業活在象牙塔裡
☉劉仲冬╱國防醫學院醫療社會學教授(台北市)
(2005.9.27,聯合報)
(轉載自http://www.udn.com/2005/9/27/NEWS/OPINION/X1/2920733.shtml)
(略)
圈內人都知道專科醫師並不住院值班。值班的是住院醫師,最近因為住院醫師缺乏,也有急診外包、甚至出現外籍兵團。專科醫師不看病人,僅就電話問診發號施令的情形並不少見,事後補填病歷也是常事。
(略)
▲邱小妹案》輕懲醫師 北市想翻案
(2005.9.28,聯合報)
(轉載自http://www.udn.com/2005/9/28/NEWS/DOMESTIC/DOM2/2923145.shtml)
(略)
▲終於承認「醫療體制有缺失」
☉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教授(桃縣龜山)
(2005.9.29,聯合報)
(轉載自http://www.udn.com/2005/9/29/NEWS/OPINION/X1/2925156.shtml)
(略)
承認醫療體制缺失與不處罰犯錯醫師,似與台灣當前社會充斥的報復主義格格不入。然而,這正是改善台灣醫療體制的契機。一個健全的社會應勇於面對醫師的錯誤,並進行檢討,改善醫療體制缺失,建立醫師不易犯錯的環境和制度。
▲邱小妹妹案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遭北檢駁回
(2005.10.6,中華日報)
(轉載自http://www.cdnnews.com.tw/20051007/news/dfzh/733720002005100617470024.htm)
【記者謝中凡╱台北報導】曾經喧騰一時的邱小妹妹受虐致死案,邱小妹妹的媽媽提出的犯罪被害人補償聲請,昨(六)日經台北地檢署開會審議,結果予以駁回,理由是邱母先前即已取得台北市聯合醫院的二百多萬元和解金,應已足以因應生活所需。
(略)
▲毆女致死 邱父上訴駁回 定判12年
(2006.1.13,自由時報)
(略)
▲morpheus贊曰:
深覺李明鍾醫師是位有智慧的人。
國防醫學院醫療社會學劉仲冬教授在文章前段承認「衛生署說得不錯,『不能由個人承當來自醫院管理或醫療制度必須檢討的責任』」,文章中段卻又質問:「這樣的病人到底禁不禁得起長途顛簸運送?這是林醫師當時應當記掛在心,而且要依照專業判斷決策的。」這是標準的邏輯錯亂。況且林醫師當時知道邱姓女童轉診後要面對的是「長途顛簸運送」嗎?連續值班、超時工作的林醫師,其「專業判斷」會不會受到影響?站長建議劉教授大可以自己試試看。劉文中所言「圈內人都知道專科醫師並不住院值班。值班的是住院醫師」,明顯違背台灣的事實,顯然劉教授還不算圈內人,不值一哂。而「事後補填病歷」本來就是醫療法(1995年2月5日修正)第68條明訂的: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社會期待與醫療服務間有巨大落差」一點也沒錯,不過依劉教授之意,改變這落差似乎是醫界單方面的責任,與民眾無涉。(同理可證:在總額制度下,民眾沒有珍惜醫療資源的義務;醫師的看診時間太短,是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錯,不能要求民眾像英國人等待,當然更不能限號。)
恐怕劉教授才是「活在象牙塔裡」。打著教授的名號,邏輯觀念並不比一般民眾高明到哪去。
▲morpheus註:
感謝打字工electra。
▲相關連結:
大多數人認為台北市聯合醫院的兩位醫師該為邱小妹案負責,卻忘了真正的禍首。
12年前虐死邱小妹 獸父假釋再性侵幼女 法界:最重判15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37385
Posted by: morpheus | 2017.07.19 at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