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醫病雙贏的醫療傷害處理制度
☉賴清德
(2006年12月,台灣醫界第49卷第12期「醫事廣場」)
(轉載自http://www.tma.tw/ShowRepID.asp?rep_id=2422)
(略)
根據民國 87 年中央研究院「醫療糾紛對醫療成本之影響—台灣西醫師的實證研究」報告指出,在醫師一輩子行醫的過程當中,有 44% 的機率遭遇到醫療糾紛,而每十個醫生則有一個在過去一年內發生過醫療糾紛;另外,根據衛生署醫事處的資料統計,近十年的醫療糾紛小組受委託鑑定醫療糾紛的件數亦逐年攀升,從民國 84 年的 198 件,上升到 92 年的 465 件,控訴理由前四位分別為醫療不當、手術失敗、醫師誤診及用藥不當,從這些資訊很輕易可以看出目前醫病關係的緊張。
醫療糾紛可能與醫療不當、溝通不良、管理不善等因素有關,在醫病雙方協商處理的過程中,由於病家缺乏醫療傷害之相關專業知識,且因醫療結果違反期待使身心受創,因此在資訊不對稱又時間忍受度較差的因素下,常被認為居於弱勢。而近年來,病家因「傷害求償之路艱難」又受到整體社會變遷的影響,情緒反應由早期單純的自認倒楣,演變成為討回公道,動輒包圍醫院、拉白布條、追打醫事人員、抬棺材、灑冥紙、丟雞蛋等訴諸不理性的暴力抗議事件時有所聞,亦造成醫病關係之對立。
(略)
▲醫病雙輸的法案
☉謝炎堯
(2007.1.17,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17/today-o6.htm)
(略)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新版醫療法,醫界好不容易才爭取到排除無過失賠償責任的第八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如今醫界出身的賴委員,又要引進無過失賠償責任,讓人無法理解其思考邏輯,請立委諸公慎重考慮其意義。(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補償病人 醫師解壓
☉陳榮基
(2007.1.18,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18/today-o6.htm)
(略)
▲先修醫師責任險保單
☉賴佑哲
(2007.1.21,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1/today-o6.htm)
這兩天在自由廣場看到謝炎堯和陳榮基兩位教授對賴清德委員所提出的「醫療傷害處理法」的正反聲音。我多年在醫院協助處理醫療糾紛,也對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有所研究。賴委員推動的這項立法,類似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想法,以醫院管理的觀點,不如推動保險公司修改目前不合時的醫師業務責任險保單,還比較實際可行。
(略)
(作者從事醫院管理)
▲醫療事故 專法處理
☉郭正典
(2007.1.21,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1/today-o7.htm)
立法院將審議賴清德委員提出「醫療傷害處理法」(以下簡稱為「醫傷法」)草案,謝炎堯教授日前為文稱之為「醫病雙輸的法案」。謝教授可能有些誤解。賴委員所提的草案雖不完美,至少是個起步,該法可能使台灣的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更加進步。
不重人權如中國者都有「醫療事故處理法」的專法,來處理醫療事故,以人權立國的台灣卻沒有這種專法,以至於需要用民法、刑法、醫師法、醫療法、消保法、藥害救濟法等既多且雜的法律來處理醫療事故,其中有些法律的適用與否且有重大爭議。這種紛雜狀態,凸顯的正是台灣醫療法律的落後。賴委員有意以專法來處理醫療事故,應是一種進步。
(略)
▲morpheus贊曰:
「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作為醫療傷害事件之審理機關」,讓人很沒有信心。
「原則上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前往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就醫,受有醫療傷害者為限。」這似乎是將自費醫療項目造成的醫療傷害排除在外。
關於2004年4月「醫療法修正案」與消費者保護法的關係,請參考「醫療事故責任不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嗎?」一文。
至於賴佑哲醫師所言「醫療糾紛...常常患家要求的是一個公道,或是對當事人懲罰;金錢的補償只是最後的解決方式」,站長並不完全認同——看過太多病人家屬無理取鬧只是為了錢。
基本上站長同意郭正典醫師對本草案的看法。不過站長認為:本草案三讀通過的機會渺茫,連「窒礙難行」的機會都沒有,原因再簡單不過:台灣的社會有「強烈的反醫情緒」,發生了醫療傷害就是醫界的錯,醫界應該要改過,沒有必要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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