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妹醫療人球案 檢方收到衛生署鑑定報告
(2005.8.8,Yahoo!奇摩新聞╱中央社)
(轉載自http://tw.news.yahoo.com/050808/43/25ih6.html)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八日電】發生在今年一月間邱小妹遭家暴衍生的醫療人球案,當天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醫師劉奇樺、林致男被控業務過失,台北地檢署已取得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據指出,鑑定報告無法確認邱小妹傷勢惡化的主因是否與轉診台中有關。 (略)
▲醫療人球案 仁愛2醫師 改列偵字案
(2005.8.15,Yahoo!奇摩新聞╱中時電子報)
(轉載自http://tw.news.yahoo.com/050815/19/26her.html)
(略)
▲醫療人球案╱邱小妹枉死 起訴2醫師
(2005.8.27,自由時報)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27/today-so5.htm)
(略)
▲morpheus贊曰:
「明知應可騰出病房」?
▲相關連結:
所以真正把人轉到兩百公里外的急診醫師沒有事?
改給判玻璃娃娃的法官判看看,搞不好這兩個人『量力而為』反倒無罪了?
Posted by: TSUBASA | 2005.08.27 at 11:07
EOC也沒事。「制度」也不會有事。
把這兩個最符合社會大眾懲罰期望的人釘上十字架就完事了。
法界的自由心證有時真的很可怕。(「玻璃娃娃」判決亦同。)
「急診室在凌晨2時25分通知總醫師林致男...在上午應可騰出1病床」。
這是緊急手術啊!有沒有床是當下一翻兩瞪眼的事,怎可用「應可」兩字帶過?
在開完刀之前,「應可」騰出床?
從開完刀到可騰出床的這段時間裡,怎麼辦?(總是會有辦法的?)
邱姓女童的命運,在她頭部受到撞擊的當時,已經決定了五成以上。
另外,大眾似乎不明白為小孩進行這種手術(與麻醉)的危險性和困難度。
站長曾看過教授級的神經外科主任進行類似手術,開得心浮氣躁。
不知道檢察官是否明瞭?
Posted by: morpheus | 2005.08.27 at 17:29
檢察官陳佳秀說她和林致男同樣是 63 年次 - 她翻閱許多醫學文獻 - 本身也育有一個三歲大的女兒 - 不能違背人民的法律感情 - 她想為在救(求?)醫時遭冷漠對待的一般民眾做些什麼(以上報導不代表本人立場, 請參閱 2005/08/26, 聯合晚報).
我們這個救人的行業, 30 歲大概是生不如死的總醫師, 應該看過比她們那個行業看過更多醫學文獻, 很多人都還沒時間找對象, 所以很多人都沒有一個三歲大的女兒, 不了解法學教科書是如何定義「人民的法律感情」的, 還有我們被教育盡力醫我們的病人, 不必想病人是否萬惡不赦, 但她卻在一個案情明確的案子裡說: 她想為在求醫時遭冷漠對待的一般民眾做些什麼 - 那些求醫時遭冷漠對待的一般民眾關林致男什麼事啊.
Posted by: markov | 2005.08.28 at 23:49
她如果認為冷漠對待一般民眾是犯罪行為, 而不是應對進退的修養問題, 那冷漠對待的一般民眾的檢察官與法官, 老師與教授, 電影明星, 該當何罪?
Posted by: markov | 2005.08.28 at 23:53
有ns醫師但醫院不一定有care的能力啊
我是麻醉,但是我也不會在我們醫院上chest或是ns的刀啊
小兒ns刀又不是每個ns醫師都會開的
又不是刀開完就沒事了
有點覺得檢察官是好詭異的說法
吃不下為何要硬吃啊
Posted by: 大家都來去學法律 | 2005.08.29 at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