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6,自由時報B5版)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在國內以進行脊椎手術聞名的台大醫師陳博光,替從小脊椎側彎的22歲黃姓女子進行手術卻宣告失敗,下半身癱瘓,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民事求償,出現大逆轉,顧及此手術屬高難度,並有極大風險,陳博光又已盡了注意義務,也無過失,改判陳博光、台大醫院勝訴。
(略)
▲morpheus贊曰:
本案一審結果於2005年3月見報,但「醫療法修正案」早在2004年4月通過,明定醫療行為不適用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一審判決結果的爭議點根本不在於「醫療行為是否適用『無過失責任主義』」,而在於「『舉證責任倒置』是否適用於醫療糾紛」,記者把這兩個弄混了。
再者,站長才疏學淺,沒聽說過「本體感覺刺激反應(SESS)」,只知道有SSEP(somatosensory evoked potential,即「體感覺誘發電位」,這可是台灣麻醉專科醫師甄審考題喔)。
所以上面這則報導的記者又讓老師蒙不白之冤了。
法官心,海底針。法官「自由心證」的自由度可以大到讓人無法一手掌握。上法院有時候頗有擲骰子或玩俄羅斯輪盤的味道...。
▲morpheus註:
感謝打字工electra。
▲相關連結:










這篇新聞借我使用一下,
會標明出處!
謝謝!
Posted by: gush | 2005/10/29 at 上午 5:53
好奇去查了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文, 摘錄兩段
(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920313號鑑定書) 至於脊髓缺血性損傷,應為高難度脊椎側彎矯正手術中難以避免的後遺症,而此後遺症的大小與嚴重程度視每個人該處脊髓血管結構能忍受多少矯正力量而異。目前醫學上仍無法事前偵測到,故只能於術中矯正時應加以必要監測
(法官) 喚醒測試及SSEP本體感覺刺激反應既作為監測之用,若監測目的倘係預防發生血液循環不良,則應於血液循環不良發生前監測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法官如何自由心證, 舉證責任是否應該倒置, 不懂法律, 不敢置喙
但很明顯的, 姑不論法官採不採醫審會對陳博光醫師醫療行為的判斷
一審法官連為什麼會在脊椎手術中設計喚醒測試及SSEP為標準程序的目的都沒搞清楚
判決文中什麼亞急性的缺血性變化 .... 非醫療人員可能不容易理解
但手術標準程序設計不是什麼艱深的醫療專業問題, 透過醫審會或其他管道都很容易理解, 且此為爭議焦點
這個法官不用功, 說得不客氣一點, 不管一審結果為何, 一審法官沒有盡到法官的責任
morpheus 版主把上法院比喻為俄羅斯輪盤, 在專業 (非僅醫療) 法律訴訟日益增多的時代, 不知道在每一把6發左輪中, "不用功" 的子彈有幾發?
Posted by: 阿匹婆 | 2005/10/30 at 上午 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