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全醫療體系」代替「嚴懲失職人員」
☉李源德
(2003.1.25,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25/today-o3.htm)
去年十一月底,北城醫院打錯針,造成七名新生兒一死六傷的事件,打錯針的護士及亂放肌肉鬆弛劑的麻醉護士,日前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分別被求刑三年六個月及三年。此案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的震撼與廣泛的討論,也喚醒醫界的自省與國人對病人安全的重視。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廿日發布新聞稿,質疑板橋地檢署對於台北縣北城婦幼醫院打錯針案件所作的處置過輕,並呼籲應立即針對醫師的業務疏失部分,深入調查。
(略)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03.1.26,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醫療是良心事業不是商業行為
☉李源德
(2003.1.27,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27/today-o6.htm)
(略)
健康的社會不必以報復行遂,以牙還牙只有使大家作為消極。我關切的是二位護理同仁因為錯誤,地檢司法人員分別求刑三年及三年六個月,消基會發出「量刑過輕」,替天行道的看法。我認知的消基會菁英一向熱中保護消費者,行有顯著成效,深獲我的敬仰。消基會支持受害者家屬表達聲援有其一時大快人心之意,我關心此舉可能衍生長遠禍害,不只二位年輕護理人員從此受刑荒廢其專業能力,更且許多醫療人員會瞻前顧後,深恐糾紛惹身,不利工作。(略)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03.1.29,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嚴刑峻法阻止不了犯錯,也建立不了安全醫療體系
☉郭正典
(2003.1.29,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29/today-o8.htm)
(略)同樣是人,同樣在做判斷工作的醫師,為何診斷錯誤時要被嚴刑峻法侍候,而嚴重誤判案件的法官卻沒有事?
消基會中不乏法律專家,卻有上述不合法律原則的呼籲,也令人覺得不可思議。依據刑法的個人責任原則,有行為始有責任,有責任始能成為刑罰的對象。換言之,刑法上之責任屬於個別行為責任,而非共同責任或團體責任,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非行為人不必替他人的行為負責。故我國的刑法只能用來處罰行為人,而不能處罰非行為人。如果刑法能被用來處罰非行為人,那是古代連坐法的餘孽或專制極權國家才有的作法,而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所該有的法律。(略)
No-fault的原義是「不論對錯」,而不是「無過失」,但消基會的成員及一些社會及法界人士把No-fault誤解成「無過失」,所以我們的消保法才會要求企業經營者,在沒有過失時也要賠償對方。消基會在追究別人的過失之前,是否也該為推動消保法的錯誤立法負責,以示擔當呢?(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教研部研究員)
▲強制性醫療責任險分攤賠償重擔
☉林萍章
(2003.1.31,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31/today-o7.htm)
(略)
目前,全世界僅有巴西及台灣「經常的」以刑法嚴厲處罰醫務人員。然而,台灣的刑罰制度卻使得「主動」公開醫療錯誤成為不可能。美國、英國對於醫療錯誤多以民事訴訟處理,甚少繩之以刑法。連海峽對岸的中國和鄰近的日本皆很少動用刑罰處分犯錯的醫務人員。近年來,美國(可能)唯一的醫療過失致人於死的「刑案」之判決為「社區服務一百小時」。在英國,檢察官曾起訴一位將錯誤藥物注入病童脊椎內的醫生,雖然病童死亡,但法院仍判醫生無罪。這是英、美醫生比較尊貴?還是英、美病人比較賤命?都不是!將犯錯的醫務人員逐出醫界、關入監獄,只能使醫界更加掩蓋錯誤,無助於錯誤的發掘與檢討。
(略)
▲morpheus贊曰:
「錯誤又區分為故意或過失,法律責任自有分野,醫界人士實不用過慮。」消基會說得一派天真無邪,好輕鬆啊!幾乎成為消基會口頭禪的「無過失責任」怎麼突然「人間蒸發」了?
林萍章教授提到:「在英國,檢察官曾起訴一位將錯誤藥物注入病童脊椎內的醫生,雖然病童死亡,但法院仍判醫生無罪。」「醫生為何會犯錯?」影集中也探討了這件過失。喔,對了,那位醫師是麻醉科醫師。「又是麻醉科?!」想走麻醉科的有志青年們再次被結結實實打了一悶棍。那是在英國,才會被判無罪;在台灣,才沒人甩你到底為何會犯錯,反正就是你的錯!再推說是「制度不良」、「系統過失」,加打五十大板!
也難怪有人要移民了。
▲相關連結:










醫療行為以刑法究責之不合理性:醫學是試誤科學
http://www.tma.tw/ltk/101550208.pdf
Posted by: morpheus | 2012/2/25 at 下午 12:16
如果有位加拿大醫師,他被病人控告
http://www.ourxanadu.net/?p=33
Posted by: morpheus | 2012/5/1 at 下午 6:47
大法官,醫療刑責爭議要趕快解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8/today-o4.htm
Posted by: morpheus | 2012/5/28 at 下午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