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博士成植物人 判賠2111萬
(2003.1.2,民視新聞)
(轉載自ttp://www.ftvn.com.tw/newstxt/2003/01/02/030102000083.txt)
1名在農委會任職的台大獸醫博士,6年前前往台北婦幼醫院摘除子宮,不料因為醫療疏失讓她變成植物人,法官1月2日判決,醫師和醫院必須連帶賠償2千1百多萬,創下醫療賠償的記錄。
(略)
▲病人變成植物人 婦幼醫院判賠2111萬
(2003.1.2,東森新聞)
(轉載自http://www.ettoday.com/2003/01/02/91-1394885.htm)
台北地方法院2日為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例寫下新紀錄。台北婦幼醫院涉嫌因為麻醉疏失,致使前農委會何姓職員變成植物人。經其配偶提起告訴,台北地院判定院方應賠償2111萬餘元,並負擔何女「未來」的醫療看護,金額預估也將高達數百萬。
(下略)
▲麻醉傷害變植物人 獲判賠2111萬
(2003.1.2,聯合晚報)
(轉載自http://udn.com/NEWS/TODAYNEWS/IMPORTANT2/1139312.shtml)
(略)
不過,法官認為,傅醫師因本醫療疏失案遭法院判處有罪(緩刑)確定,審酌傅醫生面對病患插管困難可能導致的腦部病變,判斷氣切醫療行為的時間,顯有延誤,有過失。
法官審酌,被告傅XX為高收入者,婦幼醫師經費來源不至匱乏,判決傅醫師及婦幼醫院應連帶給付何女2111萬。
▲婦幼醫院:鑑定報告指院方無過失
(2003.1.2?,中時晚報?)
(轉載自http://ehospital.cch.org.tw/mynuke/modules.php?name=News&file=article&nuke_sid=372)
(略)
法院判決書則指出,本案首要爭點在於被告醫師在麻醉後發現供氧困難,而對病患插管,直到最後由其他醫師為病患氣切急救,此段行為有無過失。
據參與急救的同院醫師、護士作證證稱,傅姓醫師在病患呼吸困難後仍持續數次給予插管急救,但通知進行氣切時間太遲,且傅姓醫師一開始就使用長效肌肉鬆弛劑,可能致使病患無法自行呼吸,法院因此認定,傅姓醫師的確考慮不週,涉有疏失。
▲婦幼醫療疏失判賠2111萬
(2003.1.3,中央日報)
(轉載自http://www.cdn.com.tw/daily/2003/01/03/text/920103d1.htm)
【閻光濤.李仲維╱臺北訊】
(略)案經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傅XX為婦幼醫院的麻醉科醫師,在對何女進行手術前的麻醉行為時,面對何女無法通氣及無法插管的危急情況時,對判斷氣切行為時間過遲,以及未能有百分之百把握,足以確保何維莊供氧無礙情形下,選擇採用長效肌肉鬆弛劑,導致何維莊無法自行呼吸,喪失自保的一線機會,這種醫療行為顯有過失,婦幼醫院與傅XX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下略)
▲台大獸醫教授為妻求償 法院認定北市婦幼醫院有疏失 尚須提供被害人有生之年醫療照顧
(2003.1.3,自由時報)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3/today-c4.htm)
(略)
婦幼醫院副院長黃遵誠指出,傅姓醫師在事發沒多久後就離開醫院,聽說人在國外。院方表示,傅醫師對何女士進行的麻醉行為,經醫審會三次鑑定報告皆認傅醫師確無疏失,而何女士喉部構造異常,導致傅醫師進行麻醉時發生醫學上極少見的「無法通氣、無法插管」情形。
(略)
▲子宮肌瘤摘除手術 麻醉不當 女博士憾成植物人
判賠新高 婦幼醫院需賠2111萬 院方還須負免費照顧被害人終身醫療服務的責任
婦幼醫院表示無法接受 將提上訴
(2003.1.3,中國時報3版)
(略)
▲醫界:判賠過重 衝擊醫病關係
咸認醫療風險難測 此例恐矯枉過正 造成醫師恐慌
(2003.1.3,中國時報3版)
(轉載自http://ehospital.cch.org.tw/mynuke/modules.php?name=News&file=article&nuke_sid=372)
(略)
黃富源表示,每一道醫療程序都有不可預期的風險,執行的醫師面對高風險壓力,已經很難為。如果真有疏失,要求醫師賠償確可收警惕效果,但是賠償要有合理限度,二千多萬太離譜,只會造成醫師恐慌。他說,法官做出一個如此高額的賠償判決,是矯枉過正了,只會把醫師給嚇跑,以後都不敢接嚴重、危急的病人;要不然就是把每一項治療的風險極大化,在醫療前就先把恐慌轉嫁給病人,以求自保。醫病關係要走上這一步,真的很糟糕。
(略)
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張苙雲則表示,國內的醫病關係本來就已經在谷底,不可能再壞了。她認為判決最大的意義還是在提醒醫界,要有更高的自我警惕。
(略)
▲婦幼麻醉疏失 判賠2111萬元創紀錄
插管不慎導致腦部缺氧成植物人 創國內醫療求償訴訟獲賠最高紀錄
院方在病患有生之年 須提供必要醫療照顧及服務
(2003.1.3,民生報A15版)
【記者鄭智仁╱報導】
(略)法官審理認為,麻醉醫師首應注意的醫療義務,就是維持病患通氣,確保其生命現象;當時,傅XX先以喉頭鏡直管替何維莊插管,因無法進入,就拔出來把管子折彎;此時,何維莊的血氧濃度已經低於標準值,心跳呈緩慢現象,傅XX卻未考慮採緊急方式建立呼吸道,還用曲管進行第三次插管,當發現仍無效果後,還在作無用的口、鼻氣道急救,最後才通知其他醫師進行氣切手術,卻為時已晚。
(略)
另一名麻醉科醫師對於被告傅XX擅離職守,不在現場的醫療態度十分不以為然。他認為,不論麻醉給付多麼低、工作負擔多麼重,都不應該讓病人陷入危險之中;老一輩醫師諄諄教誨,如開心手術長達廿六小時,身為麻醉醫師的老師,也跟了廿六小時未離開過,維護到病人醒來為止,這也是入行的基本訓練和行醫的基本態度,醫師不應忘本。
(略)
賴秀穗表示,一名醫師一生可賺上億元,他一輩子也賺不到三千萬,收入和醫師不能成正比,疏失醫院或醫師若賠得愈多,應該更能激發社會尊重人的生命,提供醫療服務時能更小心。
▲醫療過失 賠償天價
麻醉成植物人 婦幼醫院判賠2111萬
一審認定 前農委會技正何維莊子宮肌瘤手術 麻醉及急救不當 醫院與醫師需連帶賠償 提供終身醫療照顧
(2003.1.3,聯合報3版)
【記者汪文豪╱台北報導】
(略)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受害家屬可向應負連帶責任中的任何一方請求全部的清償金,通常而言,醫院較不可能脫產,對家屬是較具保障的對象。
家屬可要求醫院給付全部損害賠償金,其餘是醫院和醫師間的事。醫院可向醫師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原則上兩者應平均分擔,如果「擺不平」,必須再另外打官司確定兩者間應分配比例。(王文玲)
▲迴響
(作者不詳,麻醉論壇站長?)
(2003.1.2,轉載自http://ehospital.cch.org.tw/mynuke/modules.php?name=News&file=article&nuke_sid=372)
1.麻醉醫師的[保險身價]真高,這是繼基隆長庚醫院後,又一件超過二千萬的案例。
2.困難插管的流程,對於non-intubate, non-ventilate的情況,千萬不要[鐵齒],當機立斷氣管切開才是正解。
3.外科方式建立緊急氣道,應該列入住院醫師訓練的一部分,每個人都要熟悉外科手術的步驟,緊急切開包,應該常備於麻醉科內,如此才能避免此一悲劇。
▲難道當醫師是原罪嗎?
☉沈青華
(2003.1.4,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4/today-o3.htm)
病人因腦部缺氧而變成植物人,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是因麻醉醫師注射麻醉劑與急救過程不當,判決該醫師與醫院應連帶賠償二千一百一十一萬,醫院並需提供病人在有生之年的醫療照顧;此判決也創下國內醫療疏失賠償金額新高。
從媒體得知,承審法官認定該醫師未注意維持病患呼吸(不當使用長效肌肉鬆弛劑,致使病患無法自行呼吸,喪失自保機會),以及延誤執行氣管切開手術,因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該醫院辯稱,該醫師在手術前後對病患所作處置,經衛生署醫師審議委員會三次鑑定均認確無疏失。本事件係因病患喉部構造異常,致使發生罕見的「無法通氣插管」情況,醫師能挽救病患生命跡象,已屬難得。
首先,本人在此對病患遭此不幸事件,深表同情,也對病患家屬深深表達傷疼之意。但是,該醫師真的該承受如此重大的傷害嗎?個人從事臨床麻醉工作近二十年,親自執行的麻醉也超過三萬人次以上,根據個人所累積的經驗,對承審法官提出一些疑問,如果因在有限的資訊(未親眼看到判決書)下有所誤解,也請當事人原諒。
首先,法官大人認為該醫師「未注意維持病患呼吸,不當使用麻醉劑」,可知道肌肉鬆弛劑分成兩大類:一類為短效(抑制呼吸約三至五分鐘)的琥珀膽鹼(SCC),另一類為長效(抑制呼吸約四十五至六十分鐘)的幾種藥,如上次造成北城事件的爾促開利(Atracurium)。由於琥珀膽鹼臨床上有許多的副作用,如惡性高溫、快速升高血鉀濃度、心跳過慢、顫抖、術後全身肌肉疼痛等。因此,此藥在現代的臨床麻醉(人類)幾乎很少使用,僅在禁食時間不足的救命手術才用。而在麻醉誘導時,因必須要放入氣管內管來維持病人在手術中的呼吸,肌肉鬆弛劑是不可或缺的藥物。因此,在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台灣)絕大多數的麻醉醫師在常規手術時,使用長效的肌肉鬆弛劑,因為此類藥物副作用很少。本事件為常規之子宮切除術,若本人面對此類麻醉,也會使用長效的肌肉鬆弛劑,我不認為有何不當。若使用琥珀膽鹼,我反而會認為是不顧醫療品質,徒然增加病人之麻醉風險。
第二,談到困難插管,困難插管也是分成兩類,即預知的跟不可預知的,唯有每一個病人在麻醉前都先做三度空間的核磁共振檢查,那麼,所有的困難插管才會是預知的。但是,此項檢查花費昂貴,健保不可能給付的情形下,一些喉頭結構異常的病人,從外觀上與別人無異,在插管時就變得非常困難,正因為在插管的過程中病人無法呼吸,供氧不足是必然的。
在預知的困難插管時,一般麻醉醫師會採取清醒插管,即不使用任何麻醉藥物,病人意識清楚,自然呼吸下進行。但可知此時病人也承受極大的痛苦。想想看,一根筷子放入喉頭就已經受不了,更何況一根管子插入氣管內呢?所以,對一位麻醉醫師而言,不可預知的困難插管是最大的惡夢。本案法官認為既然發現困難插管,為什麼不馬上做氣管切開術?然不知,一次插管不成功,不等於第二次插管會失敗,正常程序下,我們都會做三次至四次的嘗試。因為貿然做氣管切開術,對病人是很大的傷害,多一個傷口不在話下,將來有可能傷口發炎或造成永久之氣管狹窄都是划不來的。因此,氣管切開術通常在救命時才會使用。
個人並不認同法官之延誤說法,可知在決定做氣管切開術時,從準備器械、消毒、切開的放入外管,最快要十分鐘以上,在此情況下,不可能有人故意延誤的。
最後,個人要說的是司法的問題,本案法官並不採信有專業知識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判定,而採信原告的論點而判決醫師有罪,可知法官大人是學法律的不可能對非常專業的醫療行為有很專精的了解。因此,才會有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提供法官大人做專業的諮詢。
假若法官不採信公正客觀的委員會意見,那麼,不知道法官的專業知識從何而來?不知道本案的專業證據是什麼?還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高於證據法則,寧願錯殺也不放過的正義使者呢?
記得,個人年前有一樁民事的人格權傷害案件,法官也是在毫無直接或間接的證據下,卻採信原告個人及轉述的陳述作為理由,判決敗訴。在判決後未經當事人之同意下,法官還上電視做評論。或許,本案的傅姓醫師與本人一樣,帶著醫師的原罪,默默的成為法官尚方寶劍下的一縷冤魂,帶著永不磨滅的傷口,成就了法官的英雄豪傑吧。(作者沈青華╱台灣麻醉醫學會理事)
▲現代羅賓漢?!正義的使者?!
醫院敢想貳拾壹
☉黃介宏
(2003.1.8出刊,今日台灣電子報)
(轉載自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twtoday/20030108170151.html)
(略)
本案的承審法官漠視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專業判斷,令人質疑是法官的本身的醫療專業能力從何而來?還是法官直覺上認定,醫師個個都是相當有錢。看到這麼肥的大肥羊,理應痛宰嚴懲一番,劫富濟貧一下!
解剖構造在醫學上是否人人一樣?只要是人,只要是由DNA所主宰的生物,就一定會有變異。連同樣的一種藥,阿斯匹靈,對大多數的人來說可以鎮痛解熱。然而,就是有人的有特異體質,吃下阿斯匹靈就可能斃命。並非人人都會有這種特異體質。有這種異於常人的體質,誰都沒辦法。然而,只要你是醫師,當你服務的病患隨著歲月的增長,碰到這種特異體質病患的機會就可能愈來愈高。(略)
醫療的本身充滿了許多的不確定,可笑的台灣法律,竟然以全世界僅有的消保法來對付醫療從業人員。認為醫療必須如同服務一樣,完美無缺,而且無瑕疵。醫師為了救人,還要冒著被抓去關的危險!真是荒謬。
(略)
▲人的價值怎麼估算
☉方麗華
(2003.1.20,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轉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20/today-o5.htm)
(略)
我認為這種判決毫無文明可言,根據原告的社會階級,而忽視或抹煞被告過去與未來對社會的貢獻。如果今天死亡的是一位領救濟金的遊民,或是黑道份子,法官是否應判給醫院或醫師獎金,因為他減少政府對遊民的救濟支出或為社會除害。如果上述這種判法成為典範,則病人必須將自己的社會階級標價,以免沒錢換死。
(略)
▲子宮手術變植物人 二審改判賠1600萬元
(2004.4.21,聯合新聞網)
(轉載自http://tw.news.yahoo.com/040421/15/lduh.html)
前行政院農委會技正何維莊博士,在台北市立婦幼醫院接受子宮肌瘤摘除手術,因麻醉醫師疏失成為植物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醫院和醫師須賠償一千六百餘萬元,並須照顧何維莊一輩子。全案仍可上訴。
(略)
▲morpheus贊日:
這是台北地方法院去年送給麻醉醫師的新年禮物。
麻衣子醫師在「惡性高溫」一文中提到:「惡性高溫是麻醉醫師的夢魘」。事實上,發生率約為萬分之一的「無法通氣、無法插管(cannot ventilate, cannot intubate)」更是麻醉醫師的夢魘。惡性高溫雖然難以診斷,通常還有數十分鐘至數小時的反應時間,可以先翻翻課本,可以找人來支援,沒有解藥(dantrolene)的話可以趕快找其他醫院調藥(例外情形是十歲以下的兒童,可能會以突然意外發生心臟停止跳動來表現)。但是,一旦在氣管內插管時發生「無法通氣、無法插管」情形,不能將氧氣送到病人體內,此時插管者的反應時間只有數分鐘,沒有在數分鐘內解決的話,等到病人體內僅存的氧氣耗盡,病人通常只有兩種結果:沒命,或成為植物人。
我想很多麻醉醫師看到這則新聞之後的頭一個反應是:「2111萬!!!我那來那麼多錢???」心情平靜下來之後,接下來會深思:「如果換成是我,我能不能處理得更好?」
綜觀各媒體報導,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傅姓麻醉醫師有三項過失:
過失一、在手術前一天未依規定問診及特殊檢查。
在台灣,麻醉醫師的工作量遠大於先進國家的標準,所以在沒有麻醉科住院醫師的醫院,確實常常無法做到麻醉前訪視,這是台灣悲哀的實情。不過,只要是麻醉醫師決定要插管,通常都會在麻醉開始前先進行簡單的呼吸道檢查(評估外觀、張口度、牙齒情況...)。重點是:呼吸道檢查能否預測困難插管?這是全球麻醉醫師亟欲得知的。
目前全球醫界最大的神主牌叫做EBM(evidence-based medicine,實證醫學),站長就把這塊神主牌請出來罷!有一本書是2004年4月出版的,書名為Evidence-Based Practice of Anesthesiology(姑且譯之為「實證臨床麻醉」,ISBN 0-7216-9409-8),第八章是"Does the airway examination predict difficult intubation?"(呼吸道檢查能否預測困難插管?)作者的建議出現在該書第45頁:"...airway examination does not predict difficult intubation."(...呼吸道檢查不能預測困難插管。)
「問診」很難預測困難插管(除非病人之前有過困難插管情形)。「特殊檢查」則根本是不知所云、嚴重偏離臨床常規的外行說法,上面沈青華醫師的文章中已有闡明。
過失二、未能有百分之百把握,足以確保病人供氧無礙情形下,選擇採用長效肌肉鬆弛劑atracurium。
這點似乎是要求醫師扮演神的角色。縱使麻醉醫師是氣管內插管的專家,也會有陰溝裡翻船的時候。可以去問世界各地的麻醉專家,看看有那一位敢打包票說沒有插不上的氣管內管。要有「百分之百把握」,唯一的方法是每一次氣管內插管皆採取清醒插管;可是它的刺激所引起的血壓升高、心跳加快,可能造成心肌梗塞、心臟衰竭、中風...等,可能到頭來反而死更多人!
至於是否該採用長效肌肉鬆弛劑atracurium,沈青華醫師的文章中有相關討論。站長在為常規手術病人進行氣管內插管時,若不預期會有困難插管,也是常用atracurium。(會不會有人罵站長是在沒有「百分之百把握」之下「草菅人命」啊?唉!)
過失三、判斷氣切醫療行為的時間,顯有延誤。
這是比較值得爭議的一點。發生了大家都不樂見的結果,以成敗論英雄,當然是「顯有延誤」。事後諸葛說別人有延誤很簡單;不曾在插管時親身經歷過「無法通氣、無法插管」危機的人,很難體會那種冷汗直流、束手無策、病人的生命隨著時間一秒一秒的流逝而一點一滴地消失的巨大壓力。站長個人的建議是:如果非侵襲性的方法無效,直接進行「迷你氣管造口術(minitracheostomy)」會比親自或找人來進行氣切來得更快,或許可以救命。不過還是有些前提:身邊要有這套東西,要會使用,病人的氣管沒有偏離原位或解剖構造異常...;還是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成功,不然賣這套東西的廠商就賺翻了。
方麗華藥師的文章「人的價值怎麼估算」使我想起George Orwell所寫的Animal Farm中的名言:"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有些人就是「比其他人更平等」。法官大人藉這個創紀錄的判決教育我們:「關愛VIP並非趨炎附勢,因為VIP絕對不能出事。」大家加減參考看看吧。
新聞報導中最可笑的是這一句:「法官審酌,被告傅XX為高收入者,婦幼醫師經費來源不至匱乏,判決傅醫師及婦幼醫院應連帶給付何女2111萬。」什麼時代了,還以為醫師和台積電工程師的收入一樣多啊?像台北市立婦幼醫院這種規模的醫院是台積電嗎?(就算是獲利率超高的長庚醫院,院方會幫醫師賠多少錢?猜猜看!)
新聞報導中最令人寒心的是這一句:「疏失醫院或醫師若賠得愈多,應該更能激發社會尊重人的生命,提供醫療服務時能更小心。」這種想法乍看之下並沒有錯,但是它是可怕的雙面刃,具有不可忽視的後遺症。
心理學家告訴我們:要改變他人的行為,「懲罰」是效果最差的方式。賴秀穗教授認為「判賠兩千多萬,完全無法彌補其中身心煎熬與一輩子照顧太太的遺憾」,但是醫界卻普遍認為判賠過重,二者之間的落差極大。顯然目前這種醫療糾紛的賠償方式有著根本的缺陷。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張苙雲表示:「國內的醫病關係本來就已經在谷底,不可能再壞了。」可真是樂觀啊。站長個人的看法剛好相反,精彩的還在後頭哩。病人要安全,醫師也要。看到這種新聞,以後醫師會比病人更愛安全——做法之一是離危險的病人越遠越好。林晉醫師在「誠實面對台灣的醫療問題」一文中斷言:「一個天文數字的賠償金額滿足了一些人的正義感,但他們可能不知道這也正在慢性地謀殺醫療品質。」這真的是大家所要的嗎?
越困難、越危險的麻醉,越需要有經驗的麻醉醫師來擔綱。但是賴教授可能不知道:台灣眾多麻醉先進已經覺得麻醉的風險太高,與得到的報酬不成比例,所以競相遠離臨床麻醉工作,進實驗室從事基礎醫學研究已蔚為風氣。敢問賴教授,這算不算「慢性地謀殺麻醉醫療品質」?這種現象是您希望見到的嗎?
站長誠心盼望賴教授參考下面這本書:
賴教授曾留學美國康乃爾大學,讀這種書想必不會有困難。誰能料想到一本書會帶來什麼改變呢?
好了,各位想走麻醉科的有志青年們,如果您的身家不到兩千萬元,或者您沒有那種有力的「長輩」,哼哼哼。難怪有同事說:「每天來上班都必須有賠錢的心理準備...。」
▲morpheus註:
感謝打字工ocrepson。
▲相關連結:
Evidence-Based Practice of Anesthesiology(2004年4月出版,ISBN 0-7216-9409-8)










以前同事說若是這樣他會以自殺來表明心志.....
Posted by: 開始懷疑是否生為麻醫了 | 2006/10/26 at 下午 11:21
不知站长是否麻醉医师?!我是大陆的同行,在检索资料时非常偶然的发现了这个“旧闻”。看来,岛上的同行日子也不好过。
由一个同行的眼光来看这位傅姓医师遇到的这位病人是出现了麻醉诱导之后的通气困难合并插管困难,最终是处理不及时而导致病人缺氧脑损伤而成为植物人。从亲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确让人难以接受!亲人鲜活的进入手术间,最后成为毫无反应的植物人。何况病人还是一位学有专攻,于社会有益的重要人才。傅姓医师难辞其咎!
但赔付额的确可怕!不知宝岛同行收入几何?!这个案例的赔付额照我理解差不多人民币币值要好几百万,我个人的年薪也不过完税后6万,要是个人承担不如死了清静!人难免会犯错,医生的错误代价尤为沉重。
但错误对个人或者家庭的伤害如果扩散为对一种职业或者社会的伤害就更为可悲。
面对这种情况,我个人的感觉是我们医师这个行业也应该好好反省!如何建立一套机制来好好约束和保护这个神圣而又重要的职业?!从我个人不是十分怀有善意的推断来看,宝岛的同胞在遇到诸如此类的事件,职业体系的内部应该还是相当护短的。只是由于民智更加开化,媒体管制相对宽松,社会的监督要明显些。要是在Mainland的麻醉界,在我的身边发生的一些事件,能象岛上这样曝光,可能整个麻醉界都要被社会舆论轰死!举些小小例子吧,例一:27岁女性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遭遇胆心反射心率大幅减慢,给予阿托品0.5mg重复推注无效,此时恰遇麻醉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巡视至此,指挥抢救,予异丙基肾上腺素1mg静注,抢救过程讲到此就够了!最后结果是病人嗝屁!具体发生猴年马月我记不清了。例二:2005年10月,某大城市某医大某附院一28岁产妇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产,剖出双胞胎。胎儿于中午12点30分前后剖出,然后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出血不止,渐有休克表现,且逐渐加重。下级医师又向此麻醉科主任请示汇报,同时已经作好改全身麻醉准备,并要求妇产科手术医师向其科主任请示。然而,妇产科主任在外组织什么联欢活动,不回来,让一副主任和科里老教授上台帮忙。和家属商议,家属坚决不同意切除子宫。而麻醉方面,该麻醉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指示无需改全身麻醉,继续使用硬膜外麻醉。下午4点左右,妇产科的上级医师想再次打开切口止血,在麻醉科主任指示下继续硬膜外给药,4点半左右,产妇心脏停跳,抢救到最后,嗝屁。这件事闹得相当沸沸扬扬,最后该市鉴定的结果是该产妇有先天性心肌病变。
这里主要说麻醉品质,妇产科的情况我只是拔萝卜带出泥。如果同行们对这位麻醉科主任还没有深刻映象那我再举与其有关例三:06年某月某日,该院耳鼻喉科一喉乳头状瘤反复复发的病人要在全身麻醉下行支撑喉镜下喉新生物显微摘除术。该患者反复手术多次,曾行气管切开,气管是否存在狭窄情况不明,且,新生物的位置耳鼻喉专科检查无法判明,纤维喉镜只能看到新生物朝向口腔的部分,但部分向气管延伸看不到。故麻醉的主管医师与手术主刀医师商议先行纤支镜检查,再决定是插管还是再做气切。但,向此主任汇报后,指示快速诱导插管!该麻醉主管医师基于良心,不执行,该主任就叫另一位主治医师来操作。完成后,主刀医师发现新生物缺损,残缺部分不知被捅到何处去了。最后,手术完成,病人出院,后续不明。
例二和三发生时,此主任还是该市医学会麻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06年重选时被其他医大附院的主任医师代替,但同年被选为中华医学会麻醉专业委员会常委。
不知宝岛同胞同行看到Mainland的同行遭遇此等现象该作何感!
对了,忍不住当深喉曝曝,这个“专家教授”叫葛衡江!
事件的真相能为大众所知吗?
Posted by: Balian | 2007/3/23 at 上午 12:25
歡迎來自中國的麻醉同道!
沒錯,站長是麻醉醫師:
http://morpheus.typepad.com/about.html
您在上面提到的例二,台灣亦有類似例子:
產後大出血,寧要子宮不要命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9/today-life3.htm
您提到的例三,沈美玲醫師在去年的台灣麻醉醫學會年會中曾討論過類似例子。沈醫師的作法是先將ECMO裝好。
Posted by: morpheus | 2007/3/23 at 上午 12:54
呵呵,真没想到这么快能得到站长大人的回复!
“ECMO”对我来说有点陌生,不明所指。
其实就我个人对例二的理解,象例二那样的产后大出血已得到一定的控制,患者从中午取出胎儿到下午四点半才出现心跳骤停,说明出血的速度还不是非常快,应该不至于落个命赴黄泉的下场。
象新生物捅到下级支气管,复发可能性可能要耳鼻喉的专业医师来回答了。
我的感概主要不是错误,而是让错误一再发生甚至无力阻止的无奈。那个不愿执行快速诱导插管指令的人就是我。不好混啦~~~~~~
Posted by: Balian | 2007/3/23 at 上午 1:20
http://en.wikipedia.org/wiki/ECMO
去年ECMO曾在台灣大出鋒頭。
對站長而言,例三最可怕之處倒不是新生物掉落造成轉移,而是萬一塞住氣管,要急救都很難。其次是出血不止。
(對不起,站長不知道那個新生物的大小。小的當然沒有整個塞住氣管的危險。)
Posted by: morpheus | 2007/3/23 at 上午 9:08
主要因为乳头状瘤是极易复发的肿瘤,所以我比较担心在患者远端复发,堵塞叶或者段的支气管。那样就很难搞了,危害也不是立刻就能看得到。本来和人的误操作关系密切,但随时间迁延,容易遗忘,最终使责任人逃避应有的惩罚。
Posted by: Balian | 2007/3/23 at 下午 4:16
谢谢站长,明白“ECMO”的含义了,这边叫膜肺。
Posted by: Balian | 2007/3/23 at 下午 4:19
「開心手術長達廿六小時,身為麻醉醫師的老師,也跟了廿六小時未離開過」?
包尿布?尿毒症?
Posted by: 解放問題 | 2012/3/10 at 上午 11:12